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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人视讯百家乐「集团」官方网站|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流程及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5-10-15 17:59:01    次浏览

(二)上门认证上门认证是指纳税人携带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等资料,到税务机关申报征收窗口或者自助办税机(ARM机)进行认证的方式。(三)勾选认证勾选认证是最新的一种认证方式,是指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通过特定的网址,查询升级版增值税开票系统开具给自己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然后通过勾选和确认的形式完成发票认证。1、实施范围目前可以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政策,采用勾选确认的方式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包括:(1)2015年度纳税人信用等级为A或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7月期间适用)。2、操作方法上述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而是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各地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五、认证方式比较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三种方式各具特色:上门认证:最具“历史”的认证方式,认证结果可以实时确认,但需要纳税人往返税务大厅,办税成本较高。同时随着经济发展,纳税人需要认证的发票越来越多,办税服务厅排队等候的时间也不断增长。远程认证:是纳税人自行扫描、上传专用发票票面信息,税务机关远程反馈认证结果信息的认证方式,但该认证方式需要纳税人自行购买扫描仪等设备,对小微企业来说增加了一定负担。勾选认证:是纳税人登录特定网址,以查询和逐票勾选(支持同时勾选多份发票)的操作方式,选择次月征收期内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清单信息的方式,实现“取消认证”功能,对纳税人来说简单便捷且不需要增加额外成本。需要提醒的是,上门认证和远程认证的认证期是以自然月为划分的,比如说,纳税人A在4月份取得一张增值税发票,他要抵扣的话,采用上述认证方式就必须在4月1日-30日期间完成认证。勾选认证目前的认证期是4月份征收期结束到5月份纳税人实际申报前两天,最晚为申报期结束前两天。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申报到申报期结束的这段时间,纳税人不能进行勾选确认操作。六、热点问答1、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要认证吗?不是的。根据规定,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设备,根据政策可以全额抵减应纳税额,因此也不需要进行认证。 同时,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用于免税事项、简易征收事项和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事项的进项,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具体有关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参考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一第二十七条。因此,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后作进项税额转出操作。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由于不动产使用寿命较长,纳税人在使用过程中,购买初期可能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而以后有可能转为用于应税项目。根据最新税法规定,在转为应税项目时,不动产可计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而计算抵扣的基础,是购买不动产时已经认证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进项转出的进项税额。2、勾选认证或者远程认证不成功怎么办?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远程扫描认证。如果纳税人没有远程认证设备,或者远程认证还是不成功,纳税人还可以进行上门认证。勾选认证和远程认证是为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激励企业依法诚信纳税。3、勾选认证后企业在申报抵扣方面有何变化?采用勾选认证方式的纳税人,原有申报抵扣不变,一窗式比对不变: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4、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无法登陆平台是怎么回事?近期税务部门正在进行两码转换升级,如果企业刚从15位升级到18位,登录18位时系统会提示纳税人档案信息不存在,此时需提请税务部门开通18位的登录权限,其18位纳税识别号档案信息已正确维护了信用等级和启用标志信息,并且已有新老税号关联信息,则纳税人登录取消认证平台时,可查询和勾选其符合要求15位和18位纳税识别号的受票信息。七、相关政策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 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